车主喝了酒,把汽车交给同样醉酒的朋友驾驶,结果出了事,两人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日前,我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正式宣判。

昨天(3月21日)下午,记者从新北区人民法院获悉,经审判,醉驾肇事的被告人童某犯危险驾驶罪,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人民币4000元;而肇事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杨某,作为危险驾驶罪共犯,被判处拘役两个月,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。
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谭韫争表示,这是常州首例车主提供车辆给他人酒驾,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案件。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,明知他人喝了酒,仍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他人驾驶,属于提供犯罪工具。根据刑法理论,他是构成共同犯罪的。

去年6月3号晚11点多,新北区东经120路与河海路交叉路口,一辆黑色途观越野车追尾一辆白色宝马车。处警民警在对肇事驾驶员童某进行酒精含量初步检测时,注意到同乘的杨某表现异常。
“他们两个当晚是宴请朋友,喝的蛮多的,事故发生前这辆途观车是由车主驾驶,因为对方说刚刚拿到驾照,从来也没有开过途观车,借给他开一开,玩一玩,随后车主就把车子借给他驾驶,开出去两三百米,就发生了事故。”新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季伟林回忆说。

经鉴定,肇事驾驶员童某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,而车主杨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更高。警方认定两人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







